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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11月1日起,我市工商部门对2008年8月31日前预先收缴的、属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、集贸市场管理费,按规定予以退还。凡符合退付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,都可到经营地工商所办理退费手续,领取被预收的“两费”。
据悉,今年8月底,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,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,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。我市工商部门经前期部署,已将退费工作准备就绪。从11月1日开始,工商部门对2008年8月31日前预先收缴的、属2008年9月1日以后的“两费”,予以清退。
至于如何退款,工商部门表示,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、本人身份证,提交原收费票据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向经营地工商所申请,符合条件的由经营地工商所审核无误后予以退还。对于不能提交原收费票据的,经接受退付申请的工商工作人员初审后,再由工作人员协同基层工商部门财务工作人员查询原始票据存根联,并复印归档,待资料收集完备后转审核人员,最后由工商分局(所)负责人汇总审批。据统计,仅海州地区符合退费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达800余户,预计退费额10余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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